损坏、遗失、偷窃图书处理规定
(2019年4月修订)
读者应自觉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,爱护图书馆的书刊文献,如有损坏、遗失、偷窃图书,按本规定执行。
1.图书馆所有图书都是国家财产,读者应注意爱护和妥善保管,切勿在书刊上批点、涂写、划线、污损、剪切、撕页等,如有上述情况,则按下列规定处理:
(1)污损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并可继续使用者,按原价10-30%赔偿;
(2)污损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或严重影响书刊阅读的,应以相同版本的原书刊赔偿。不能赔偿原书刊时,按第3条遗失图书赔偿标准进行赔偿。
2.遗失图书赔偿标准
(1)按原书相同版本自购图书进行赔偿,图书馆收取加工费2元。
(2)无法赔偿原书,按下列规定赔偿:
1)中国大陆出版图书:
①2000年(含)后出版:按原价的2倍赔偿;
②1980年至1999年出版: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③1950年至1979年出版:按原价的2倍×(当前年-出版年)。
2)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出版图书:
①1980年(含)后出版: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②1901年至1979年出版:按原价的2倍×(当前年-出版年)。
3)遗失多卷图书中的一册,按全卷价格计算赔偿,其余册数概不退还。
4)其余特殊情况,按图书参考价值予以赔偿。
3.凡偷窃图书者,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图书带出馆外者,应从严处罚如下:
(1) 按书价的10倍罚款,最低不低于20元。
(2)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,并通知其所在部门或上报院部。
(3)暂停其入馆资格一个月。
4.不得冒用他人一卡通借书,不得拆毁防盗设备,一经查出,则按偷窃处理。
5.读者必须妥善保管一卡通,如果遗失,应立即挂失,因证件遗失而被他人冒借的图书,均由遗失人负责。
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上海电力大学图书馆
2019年4月